貴重金屬及其合金;首飾,寶石和半寶石;鐘表和計時儀器。
第十四類主要包括貴重金屬,某些貴重金屬制品或鍍貴重金屬制品,首飾和鐘表及其零部件。 本類尤其包括: ——首飾,包括仿真首飾,例如:人造寶石首飾; ——襯衫袖扣,領帶飾針,領帶夾; ——鑰匙圈和鑰匙鏈以及上面掛的小飾物; ——首飾用小飾物; ——首飾盒; ——首飾和鐘表的零部件,例如:首飾用扣環和珠子,鐘表機芯,鐘針,表發條,表蒙。 本類尤其不包括: ——作為數據處理設備的智能手表(第九類); ——非首飾用、非鑰匙鏈用、非鑰匙圈用小飾物(第二十六類); ——按照材質分類的非貴重金屬制或非鍍有貴重金屬的藝術品,例如:普通金屬藝術品(第六類),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藝術品(第十九類),木、蠟、石膏或塑料藝術品(第二十類),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藝術品(第二十一類);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貴重金屬制品或鍍貴重金屬制品,例如:繪畫、裝飾、印刷和藝術用金屬箔及金屬粉(第二類);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類);刀叉餐具(第八類);電觸點(第九類);金筆尖(第十六類);茶壺(第二十一類);金銀線制繡品(第二十六類);雪茄煙盒(第三十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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