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傘和陽傘;手杖;鞭,馬具和鞍具;動物用項圈、皮帶和衣服。
第十八類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類尤其包括: ——行李箱和背包,例如:手提箱,旅行箱,旅行包,抱嬰兒用吊袋,書包; ——行李牌; ——名片夾和錢包; ——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和盒。 本類尤其不包括: ——人用的皮制的服裝、鞋、帽(第二十五類); ——為所裝產品定制的包或箱,例如:筆記本電腦專用包(第九類),照相機或攝影設備專用包或箱(第九類),樂器盒(第十五類),帶輪或不帶輪的高爾夫球袋(第二十八類),滑雪板和沖浪板專用袋(第二十八類);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皮革、人造皮革、毛皮制品,例如:磨剃刀的皮帶(第八類),拋光用皮革(第二十一類),清潔用麂皮(第二十一類),服飾用皮帶(第二十五類)。 ——醫用拐杖(第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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