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26
作者簡介:
裘安曼:祖籍浙江,生長于北京。所受教育領域包括英語、中國語言文學、法律和國際工商管理。工作經歷涉及編輯、翻譯、出版、版權、專利和國際組織。曾參加中國著作權法的起草工作以及中美知識產權和中國加入國際版權公約的談判。曾多年在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從事專利審查工作。曾任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編輯部副主任,國家版權局副司長,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總干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副總經理?,F任中關村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發表專業文章近二十篇;翻譯商務版《文化產品與世界貿易組織》和《英語詞典編篡史》兩書;翻譯、審校清華版《十二國專利法》一書。
美術作品的版權歸屬
在版權法中,確定版權作品和權利的范圍具有首先的重要性。繼而重要的,是確定版權的歸屬。確定版權的歸屬,就是確定版權的主體。這涉及到人,涉及到利益的享有,常成為爭議的焦點,因而具有特殊甚至最終的重要性。版權法中有一些專門條款,規定在合作創作、委托創作、職務創作、作品原件出售等情況下確定版權歸屬的原則。就美術作品而言,實踐中情況要復雜得多。合作創作會涉及不同人各式各樣的貢獻,委托創作會涉及不同的委托意愿和作品的各式各樣的用途,職務創作會涉及雇傭關系雙方對作品的錯綜決定作用,而作品原件的轉讓更帶來紛紜的后續用益效果。這些都會影響到版權歸屬的確定,至少會影響到最終權利分割或利益分享的安排。所以,往往需要由法院個案做出判斷。從方法上,確定美術作品的版權歸屬,可以從若干方面看,例如:作品創作過程、作品生成外因、作品用途、原件出讓、權利轉移和其他法律的運作等等。為更方便明了,以下將凡有可能涉及需要確定美術作品版權歸屬的情況開列出來,依次分析不同情況下應當采取或可能采取的作法。
作者獨自完成的作品
這是最單純的情況,因此適用最基本的原則,也即版權法中規定的,版權屬于作者。這里的“獨自”有兩層含義:一是作者僅為一個人;二是創作過程不依賴外部條件。絕大多數美術作品的創作都符合第一個含義。有意思的是,許多美術作品的創作并不符合第二個含義,卻仍然不影響版權屬于作者。這種情況,與美術創作(也包括一些其他門類的創作)的雙重職業性有關,即它既是一種自我封閉的職業,又往往需要被另一種職業包裹起來。
合作創作的美術作品
合作創作美術作品的情況,國外鮮有。但在中國,幾個人同繪一幅畫同寫一幅書法,或者你畫我添、我畫他題的情況,不時可以見到。如果可以算合作,按照版權法規定,版權歸合作者共同所有;各自部分可以分開使用的,作者單獨享有版權。有一種意見認為,可以分割使用的,不算合作作品。這在文字作品和音樂作品似乎可以,但在美術作品,尤其是中國的傳統繪畫,似乎不可以。繪畫和書法題記,體裁不同,看上去可以分割,實際上完全不可以。如何共同享有版權呢?也許作者們在落筆前想都不會想。但問題遲早會出來,所以有個商量最好,因為作品雖然不能分割,權利和利益卻是可以的。
受人委托創作的美術作品
委托創作是受他人委托進行的創作。與一般的創作相比,委托創作的美術作品,特點在于它要符合委托人的特定要求或滿足委托人的特定需要。例如,為郵票公司設計郵票,為圖書繪制插圖,為公益廣告繪制宣傳畫,為他人繪制肖像,為廳堂場館制作裝飾壁畫,為賽事展覽設計會標,為廠家設計商標,等等。委托創作的作品,按照版權法的規定,版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版權歸受托人也即作者所有。其實,既然是委托創作,版權歸屬總應由雙方約定,而委托方往往有更大的決定權。規定無合同版權便歸創作者所有,意義更多在提醒委托人勿忘簽訂合同。在許多委托創作的情況下,作品的版權幾乎肯定要歸委托者所有,特別是那些使用目的極為特定的作品。在版權歸委托人所有的情況下,作者還保留精神權利,例如作者身份權。另外,作者還可以要求保留某些使用權,例如將受托創作的作品翻拍留底、復制參選或收入自己的作品匯編。
應人之邀或應人索求創作的美術作品
這種創作也是應一方請求,但因為對方沒有特定的要求,作品也非用于特定的目的,所以不能算委托創作。即使對方提到希望的內容和以畫送人的目的,恐怕也不能算委托創作,因為后者需要有更明確的委托定制的意愿,往往還要附帶支付報酬的安排。這種情況下,版權似乎應該仍歸作者所有,求畫的人只是拿到作品原件的所有權。由于對方是無償拿到,而在作者是一種“被動贈送”,情況與單純的賣畫不盡相同。所以,作者可以而且應該對作品的后續利用有更多的限制性要求或權利保留。但既有送畫的慷慨,或許也會有不在意版權的氣度。
原件被出售的美術作品
出售作品原件是所有權的商業性轉讓。美術作品是作者需要大量出售原件的一類。原因恐怕一是賣畫為主要收入來源,二是多了自己存不下,三是賣了還可以再畫。版權法規定,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版權的轉移。也即是說,作品原件賣出去了,版權仍在作者手上,買主得到原件的所有權, 但不能以受版權限制的方式使用原件承載的作品。只有一個例外,就是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的所有者享有。這個規定的意思,其實是展出原件不侵犯作者的作品展覽權。原件所有權歸了別人,作者即使還持有版權,如何行使是一個問題。作者想要出版、復制或展覽,要看原件所有人是否同意。不同意,財產權與版權發生沖突,明確的私權與潛在或可能的公益產生抵觸怎么辦?國外有作品原件所有權與版權須一同轉讓的做法。無論是權利兩分,還是權利兩合,都應該既能使作者的利益得到足夠體現,又能促使作品有一天能為公眾看到。國外有一種“接觸作品權”的規定,即作品原件售出后,作者可以有權接觸到它。用意雖好,但只是對一方而言,實行起來頗為不易。出售原件的另一種情況是義賣。作者雖不拿錢,但有人付了錢,就版權歸屬而言,情況應與一般的出售或拍賣相同。
原件被收藏或捐贈的美術作品
這兩種情況,從最終結果看,也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權與作者分離。如果收藏是通過出售或拍賣實現的,與上一個例子并無不同。但是,如果是公益性收藏,例如由國家美術館或會堂收藏,便有運作上的不同。與公益收藏相近的情況還有捐贈,例如將自己或先人的畫作無償捐獻給國家。收藏和捐贈,一般要發給一個收藏或捐贈證書。但版權歸屬怎么辦?既然法律規定版權當另說,就該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協議就收藏或捐贈后版權如何行使作出安排。無論如何,如果捐贈或被人收藏后大大限制或減少了作品的使用機會,于作者、收存者和公眾都無益處。因此,也許應該盡量設法維持作品的可用狀態或版權的活躍狀態。無論權利歸誰所有,都應當為其他方有利于推廣作品的行為提供授權上的方便。在國外,幾乎所有館藏或美術圖片中心收藏的美術作品,版權都在有關機構手中。這至少于作品的公共傳播有利。
信函形式的書法作品
信函是私人之間信息的傳遞物。但手書的信函可以具有書法作品的價值。根據中國的版權法,書法作品屬于美術作品。由于其性質,寄出的信函,原件所有權歸收信人所有,內容應該歸寫信和收信人共有。但是,能否從版權的角度認為手書信函相當于一幅饋贈出去的美術作品的原件呢?如果信函內容一般,年代久遠,書法上乘,似乎可以按美術作品對待。實際上,古代有些書法名帖原先就是信函。但是,近人信函,內容較私密,則無論書法水平, 首先應以信函對待,遵從與私人通信有關的規則,不能簡單套用版權法的原則。所以,涉及信函的后續利用,要先談信函再談版權。換句話說,首先要雙方同意信函可以是“作品”了,才可以談版權上的使用。
現代藝術作品
無論什么形式的,都屬于美術作品。在確定版權歸屬方面,現代藝術作品引起的問題,也許更多是在作者的認定上。版權一般歸作者所有。如果作者認定出現模糊,確定版權歸屬也就產生問題。例如,一些需要較復雜的大型工藝制作的現代藝術作品,特別是動用聲光電和大宗材料的,需要多人多工種多工序參與。這些也為作品的形成作出貢獻的人是否也算作者呢?再例如,通過計算機創作的繪畫,使用數碼技術制作的平面或立體藝術作品,作者是程序人員還是操作人員呢?國外有用白布將整座建筑包裹起來形成的立體“雕塑”,作者可以是設計者,但版權與建筑的所有者無關么?行為藝術作品的作者是構思者還是請來作出行為的人呢?
職務創作的美術作品
職務創作有兩個含義,一是作為在職人員創作,二是作為工作任務創作。這兩種情況往往混在一起,因為不大可能有不承擔任何工作任務的在職人員。能分開的,恐怕是在職人員在工作任務內或在工作任務外進行的創作。在后一種情況下,即使創作中利用了雇主的資源,恐怕也不能算作職務創作。職務創作的作品,版權法規定版權歸作者所有,用人單位有權優先使用。按道理,既然存在雇傭關系,雇傭關系下產生的作品,版權歸屬應當由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實際上,具體到美術作品,真正屬于職務創作的一般都是帶有特定功能的東西,如廣告設計、裝潢設計、舞美設計、服裝設計、裝幀設計和網站頁面設計等。這些作品即使規定版權歸用人單位也無妨。而真正遇到完全體現作者個人特點的作品,如繪畫或書法等,首先的問題倒是,它們為什么也能在職務關系中創作?
去世作者的美術作品
作者去世后,其創作的美術作品的版權,應當按照有關繼承的法律確定歸屬。在此之前,會先涉及作品原件財產權的分割。為避免行使版權與行使財產權發生沖突,有必要盡可能使版權跟著作品原件走,這有利于作品的利用,從而有利于更好實現作品的經濟文化價值。基于同樣的考慮,作為遺產的美術作品,其版權的各項權利也不宜再分割,因為這不影響版權收益的分割。避免財產權與版權的分離,不僅于作品的使用更方便,同時也是出于現實考慮。
派生的美術作品
根據已有的美術作品,經過增加、減少、變形、變色、換手法、再拼裝,產生異樣的效果,可以構成新的美術作品,在版權法中作為派生作品或演繹作品受到與原作同樣的保護。派生的美術作品,版權歸作者所有,條件是行使版權不得侵犯原作的版權。這里的問題是,進行派生創作之前是否需要原作作者的授權。也許可以說,演繹創作是一種文化實踐和藝術嘗試,本身應該可以自由進行。只有付諸商業使用,才會發生版權問題。尊重原作的版權,還涉及注明出處,但美術作品的性質決定不可能在畫面上加注說明。好在被演繹的,多是名作,公眾一看便知道。
實用美術作品
現在更多稱實用藝術作品。其特點是作為實用器物的藝術裝飾部分。這個部分可以很復雜,甚至達到喧賓奪主的程度,也可以很簡單,僅僅起到外觀設計的作用。如果按一般作品對待,版權自然歸作者所有。但是,因為與實用器物結合在一起,在生成方式和制作數量上帶有產品的特點,其創作也許是廠商內部工序,因而是一項職務活動。如果這樣,雇主會要求將版權歸自己所有。若創作者是設計公司的雇員,版權也會被要求歸公司所有。
工藝美術作品
這類作品的特點在于其制作本身是一種工藝性的美術活動,或以追求美術效果為目的的工藝活動。與實用美術作品不同的是,它沒有實用性或實用性很低,而藝術觀賞性要高得多。其實,工藝美術作品,本來應該指手工制作的東西,即手工藝術品。非手工或低手工的,應該稱作工藝美術產品或制品。從版權上講,用機器批量生產的制品能否構成作品是有疑問的。工藝美術作品或手工藝術品,其版權歸屬會因創作的組織方式不同而異。由廠商組織的,版權可能會歸它所有;由創作者個人進行的,則歸個人所有。創作的組織方式,會因使用的材料不同而異。使用貴重材料的,個人無法負擔,多由廠商組織,設計師和工藝師便成為雇員。創作出的作品,不僅原件財產權歸雇主,版權也會歸雇主。如果版權歸個人所有,還要確定設計師和工藝師之間如何分享的問題。
作為法人作品的美術作品
版權法中有法人作品一類。既然是法人作品,版權無疑歸法人所有,問題在確定何為法人作品。按照版權法,反映法人意志并由法人對內容負責的作品是法人作品。具體到美術作品,可能有法人美術作品么?答案是肯定的。貨幣圖案、國徽圖案和各種機構的標記都是法人作品。其實,標準領袖像也是一種法人作品。法人不能創作,只能主持和審定創作。在他人主持或審定之下進行的,也許應當稱作“制作”或“操作”,而不是創作。實際上,在委托創作的情況下,如果委托方是法人,對“創作”的要求又非常詳細具體,最后便可能導致類似法人作品的東西,版權歸屬也需重新考慮。
總之,確定美術作品的版權歸屬,不僅是法律如何規定的問題,更多情況下是當事人怎樣商定的問題。法律規定只是原則性、概括性或指導性的,甚至是選擇性的。例如,即使法律規定版權歸雇員或受委托方,現實生活中也可能歸雇主或委托方,反之亦然。法律有強硬的決定作用,但市場有最終的決定作用。然而,作品的質量卻能影響市場的天平。所以,美術工作者和藝術家應始終以作品的質量為本錢,學會將自己的智力優勢轉換成為市場優勢,在確定版權歸屬的過程中,為自己爭得最佳的權利劃分或利益分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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